首先,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监督机制。医院成立了价格监督领导小组,由纪律检查、审计、财务等相关人员参加。定期或不定期对收费部门进行监督检查。发现的非法收入应及时退还,并向患者道歉。建立奖惩制度,以价格管理作为评估部门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。
二,完善价格宣传制度。医疗服务价格(包括项目代码、项目名称、项目内涵、定价单位、实际实施价格和收费依据等)。应在显著位置公布,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疗耗材的价格。当价格发生变化时,及时更改相应的宣传内容。
第三,建立患者住院费用清单查询制度,提高医疗费用透明度。记录住院患者的日常医疗费用(费用清单包括医疗服务、药品和其他医疗耗材的名称、单价、数量、金额等)。当患者入院时,应告知患者日常医疗费用查询方法,住院护士站负责提供患者查询要求。每天向患者发放一天的住院费用清单。患者出院时,应审查住院期间发生的每一笔费用。住院费用核实正确后,应向患者办理费用结算手续,并免费向患者提供总住院费用清单。门(急诊)患者应按要求提供费用清单。(包括收费名称、单价、数量、金额等)。
四是建立医疗价格政策执行自查制度。配备专职物价管理人员,自觉规范医疗收费行为,每月定期自查,是否存在医疗收费自定收费项目、超标收费、重复收费、漏收费等现象,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分解收费、比较项目等乱收费行为。并分析检查情况,撰写书面报告,提出整改措施。通过定期自律检查,实现无违法收费的不良记录。
5、完善患者投诉处理管理制度。医学教育部接受患者的价格咨询和医疗费用查询,并如实向患者提供价格或费用信息。医院医疗价格监督投诉电话在医院门诊大厅显著位置公布,设置举报信箱和意见簿。要认真对待每一位患者的投诉,及时受理和处理,详细记录调查结果和意见,及时回复投诉人。
6、为适应医疗技术进步和开展医疗服务的需要,除医疗服务价格外,各相应部门有条件开展新医疗服务项目的,按照闽价2005服务146号文件规定的程序申报。物价管理员应积极指导部门填写新项目成本计算表,提出收费标准建议,报卫生厅计财处审核,省物价局审批后实施;“优质病房床位费”应按闽价[2005服14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申报。
七、手术耗材收费和医疗耗材加成收费规定:手术可收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所需的特殊缝线,特殊止血材料除外;医疗器械、医疗材料不得在项目外收费;医疗服务价格明确规定可单独收费的特殊消耗品,可按医院实际购买价格加一定加价率计算,具体加价率执行省级标准:“购买价低于1000元的加价率为8%;1001-5000元的加价率为5%;5001元以上的加价率为3%”。
8、明确医疗费用管理职能。要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日常监督,建立健全管理制度。财务部、医学教育部、药房、总务部、信息科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,不定期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自查。药品零售价和医用耗材价格应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的定价原则,定价方法应核实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,并做好检查记录,发现问题及时纠正。明确管理职能:医用耗材价格由财务部按照规定的加价率定价,报价格管理员审核。经价格管理员签字认可,信息科专人负责在授权的医用耗材价格库中进行调整并签字确认;药品价格调整由医学教育部按规定专人负责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财务部价格管理人员审核确认。
在医疗收费管理中,如因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,未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相关部门调整价格,违反收费标准,应追究当事人责任,并按照《医院各类人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》的规定处理。
九、确定住院病人的住院时间:⑴根据闽价2005服138文件号,“住院时间计算:按计入不计出的原则,即无论当天何时入院,按一天计算,出院时无论当天何时离开,不收取当天住院床位费;”(2)出院当天,护理费、住院检查费可按福建2003号文件规定:患者接受医院提供的上述医疗服务的,医院可收取相关费用;医院未向出院患者提供上述医疗服务的,不收费。
十、建立健全医院内部价格管理制度,严格管理医疗费用,杜绝不合理收费。
⑴医院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。禁止擅自设置收费项目,禁止分解项目,比较费用和重复费用。
⑵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。通过公示栏、价目表等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、常用药品价格。
⑶严格执行住院费用日常清算制度,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患者药品、医疗耗材和医疗服务的名称、数量、单价和金额。患者出院时,应提供详细的总费用清单。
⑷接受患者价格咨询和费用查询,如实提供价格或费用信息,及时处理患者对非法费用的投诉。
⑸完善医疗服务项目病历记录和费用验证制度,定期对患者费用进行验证,未记录的医疗服务项目不收费。
11、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按照《医院各类人员违规记分管理办法》的规定给予处罚:
⑴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,科室和医务人员独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附加费用。
⑵在医疗服务过程中,医务人员违反收费管理制度,临床科室和个人私自收费的,处以10倍罚款。
⑶未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而收费的;提供医疗服务而不收费或者漏收费的。
⑷医务人员开大处方、乱治疗、乱检查,增加患者医疗费用负担。
⑸其他违反医疗服务价格的行为。
本制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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